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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嘉俊,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彬。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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