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怡君,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彬,男,199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奚大江,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珊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滕彬、奚大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谢琴铮
书记员:陶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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