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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安年,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魏安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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