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安年,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魏安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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