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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黄某2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
负责人李连亮,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冉,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2,男,汉族,农民。系被害人马某1之夫。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
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系黄某1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男,汉族,农民。系被害人马某1之父。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害人马某1之母。
原审被告人盛春华,男,汉族,农民。201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段洋明,男,汉族。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临沂市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殿信,该公司总经理。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盛春华犯交通肇事罪,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沂刑一初字第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原审被告人盛春华不上诉,本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对本案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临沂市客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为鲁Q×××××号“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0000元,同时投保不计免赔率附加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二)项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在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中约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栏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临沂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投保人签名/签章处加盖了公章。
以上事实,由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被告人盛春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段洋明对以上证据有异议,提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条款,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不应支持。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盛春华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该案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上诉人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原审被告人盛春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段洋明、临沂市客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审被告人盛春华自愿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一次性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损失30000元,予以支持。关于上诉人所提“被害人系农村户口,一审法院按照城乡结合标准判决不当,赔偿数额计算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农村标准而低于城镇标准的实际,按照城乡结合的标准计算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所提“涉案车辆超员,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扣除10%绝对免赔率”的上诉理由,经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盛春华驾驶机动车超员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保险条款中已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条款以加黑加粗字体予以显示。上诉人提交的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载明了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等内容,临沂客运公司加盖了公章,该证据证明上诉人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免责条款在本案中具有拘束力,上诉人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相关约定主张其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增加免赔率10%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被告人盛春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段洋明所提“保险人对该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的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孙叶梅
代理审判员 李增伟
代理审判员 夏桂方

书记员: 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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