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负责人:张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塔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福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塔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力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人民财保公司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8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塔力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上诉人人民财保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塔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81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塔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海塔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海塔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文婷
书记员:王承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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