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李文华
王某某
邢燕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奎。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燕。
原审被告李刚。
上诉人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下列事实进行了查明和认定,(一)2014年8月28日14时25分许,被上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邦宽线由宽城往桲罗台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异井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右转杨兴彪驾驶原审被告李刚所有的冀BF456X-冀EK83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时,与货车相刮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此次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兴彪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三)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王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5年3月13日,经宽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十级伤残”,其伤后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26110.62元,2、误工费14841.12元,3、护理费140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0元,5、交通费300.00元,6、残疾赔偿金4516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0元,8、鉴定费800.00元,9、二次手术费5000.00元,合计97511.74元。(四)杨兴彪是原审被告李刚雇佣的司机,原审被告李刚所有的冀BF456X-冀EK83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上诉人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五)被上诉人王某某与原审被告李刚已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的经济损失,不再向原审被告李刚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对以上事实认定清楚,各项费用确定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被告李刚所有的冀BF456X-冀EK83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上诉人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被上诉人王某某伤后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上诉人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审被告李刚按照其和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协议履行。上诉人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对上诉主张的理由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下列事实进行了查明和认定,(一)2014年8月28日14时25分许,被上诉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邦宽线由宽城往桲罗台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异井村路段超越前方同向右转杨兴彪驾驶原审被告李刚所有的冀BF456X-冀EK83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时,与货车相刮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此次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兴彪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三)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王某某在宽城满族自治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5年3月13日,经宽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十级伤残”,其伤后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26110.62元,2、误工费14841.12元,3、护理费140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0元,5、交通费300.00元,6、残疾赔偿金4516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0元,8、鉴定费800.00元,9、二次手术费5000.00元,合计97511.74元。(四)杨兴彪是原审被告李刚雇佣的司机,原审被告李刚所有的冀BF456X-冀EK83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上诉人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五)被上诉人王某某与原审被告李刚已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的经济损失,不再向原审被告李刚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对以上事实认定清楚,各项费用确定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被告李刚所有的冀BF456X-冀EK83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上诉人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被上诉人王某某伤后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上诉人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审被告李刚按照其和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协议履行。上诉人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对上诉主张的理由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丰润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广全
审判员:李慧娟
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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