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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与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负责人:白晓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珂璐,上海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树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诉被告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896.02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于2019年7月15日以自由资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格林福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361896.02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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