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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施爱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洪粮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红,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爱清,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政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施爱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662元,减半收取计3,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桂臣

书记员:涂  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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