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尤力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蒙城县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运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张东某、蒙城县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东某的起诉。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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