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蒙城县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尤力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运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诉被告张某某、蒙城县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同年12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城县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蒙城县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保险理赔款6,47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承保案外人郝某所有的苏BMXXXX车辆的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2016年9月5日,在上海松江区闵申路出新飞路西约50米处,案外人张某某驾驶被告所有的皖S2XXXX车辆与案外人郝某驾驶的苏BMXXXX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苏BMXXXX车辆受损。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郝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对苏BMXXXX车辆查勘定损,确定损失为6,470元。根据案外人郝某的申请,原告赔付其6,470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皖S2XXXX车辆系货运车辆,被告系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公司,张某某系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追偿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车辆信息、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报案记录、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费发票、计算书列表、权益转让书、定损情况截图等证据。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案涉保险事故中,案外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给原告所保险车辆造成损失6,470元,被告系物流公司,主营业务为货物运输,涉案车辆性质为货运车辆,在被告未到庭抗辩的情况下,本院采纳原告关于职务行为的意见,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已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事故车主,被告应承担损失6,470元,原告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蒙城县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6,470元。
  如果被告蒙城县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蒙城县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张  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