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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与李某某、郑某某、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冯爱玲
李某某
马强(山东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爱玲,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强,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郑某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牟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郑某某、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爱玲、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强、原审被告郑某某、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2年12月10日7时许,郑某某驾驶鲁L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后鹅庄村“村村通”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村十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郑某某与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另查明:郑某某与牟某某系车辆借用关系。鲁LM****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所有人为牟某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住院治疗29天,支出住院费用57284.10元。经诊断,其伤情为“肾挫伤、睾丸鞘膜积液、附睾囊肿、右小腿中段碾压毁损伤、肋骨骨折、闭合性胸外伤、全身多发囊肿骨改变、脑积水”。牟某某为李某某支出了23000元。
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李某某的损伤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六级伤残”。李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安复义肢有限公司配置假肢,支出26800元假肢费,该假肢配置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根据假肢分级规则系统的适配原则,建议装配国产普通型小腿假肢,装配价格为26800元,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约为假肢装配价格的5%,假肢使用年限约4年”。
对李某某的损失,原审法院分析确认如下:1、医疗费57284.1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3、护理费2030元,系参照与李某某伤情相适应的日照市护工工资70元/天的标准予以确认;4、误工费不予支持,系因李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存在误工费损失;5、残疾赔偿金267852元;6、交通费1000元;7、鉴定费700元;8、残疾辅助器具费225120元。李某某提交的山东省临沂安复义肢有限公司的意见证实其应配置26800元国产普通型小腿假肢,该假肢使用年限约4年,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约为假肢装配价格的5%,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可予采信,且李某某提交假肢费单据证实了假肢费为26800元,其现已满44周岁,按中国男性公民平均寿命72.38年计算,可配置7次。据此,确认假肢费为187600元。假肢维护费为37520元。以上损失共计554566.10元。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后果以及当事人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准确。关于被上诉人李某某针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所提供的证据,主要为山东省临沂安复义肢有限公司假肢矫形器评估鉴定和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结合该两份证据,计算李某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上诉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矛盾,但经本院审查,其上诉请求不成立,陈述的理由亦不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8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后果以及当事人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准确。关于被上诉人李某某针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所提供的证据,主要为山东省临沂安复义肢有限公司假肢矫形器评估鉴定和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结合该两份证据,计算李某某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上诉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矛盾,但经本院审查,其上诉请求不成立,陈述的理由亦不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8元,由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山世增
审判员:王蓉
审判员:任宗昌

书记员:侯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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