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
吴玉梅
万海群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所在地昌黎县。
负责人苗建林,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玉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海群,男,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昌黎镇。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昌黎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万海群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万海群与人保财险昌黎支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自身及第三者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三者的伤残鉴定,系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所做,程序合法,结论并无不当,人保财险昌黎支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报告,故该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人保财险昌黎支公司主张三者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应按照十级伤残标准给付理据不足。另外,被抚养人生活费按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定,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已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判决参照伤残系数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而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认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人保财险昌黎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昌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万海群与人保财险昌黎支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自身及第三者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三者的伤残鉴定,系交警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所做,程序合法,结论并无不当,人保财险昌黎支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报告,故该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人保财险昌黎支公司主张三者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应按照十级伤残标准给付理据不足。另外,被抚养人生活费按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来确定,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已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判决参照伤残系数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而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认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人保财险昌黎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昌黎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刘京
审判员:袁相坡
书记员:李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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