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徐学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奕,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章平,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朱章平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 琦
书记员:叶岚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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