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XX号保险大厦。
负责人:夏玉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纪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1月20日,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钦州市钦州港威龙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所属“永安”轮,与吴泉所有、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强公司”)经营的“顺强2”轮,于2018年7月15日在上海吴淞口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顺强2”轮及船载货物沉没,船员龙永求死亡为由,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请求在威龙公司设立的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项下为其已支付的船员龙永求保险赔款共计100万元及利息进行债权登记,并为此提供了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单、雇主责任保险单、水上交通事故证明书、龙永求死亡证明、和解协议、收据和免除责任书及附件、付款凭证作为申请债权登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就“永安”轮与“顺强2”轮碰撞事故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且提供了相关证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公司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单 丹
书记员:辛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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