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付彪,男,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孙丽敏(系谢付彪之妻),女,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马红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兴市。
负责人:钱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子军,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宏,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才,男,196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境模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放,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大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卫,男,1982年0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上诉人谢付彪、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上诉人刘子军因与被上诉人张明才、被上诉人上海建境模型设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上诉人张卫卫、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4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147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23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23元,均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周丽云
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郑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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