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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李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金海商业楼(金利达大厦)B东1-2层08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马秋香,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黄骅港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大超、被上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马秋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本次事故根据原告所述为单方事故,虽在庭审时提交了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但该认定书本身存在问题,其真实性有待证实,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事故认定书中缺少查勘交警的签字或盖章,只加盖了交警队事故处理专用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故认定书的制作要求,另外单方事故也不存在双方共同请求调解一致等法律问题,事故认定书中却记载经调解达成一致,车损及施救费自负等,明显与事故不符。因此,存在明显瑕疵的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事故的真实性。本案缺少请求保险金的必要依据,依法不应判决我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某答辩称,1、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等调查作出的法律文书,在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一栏明确记载事故发生的经过,本案事故如不是单方事故,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一栏中应有除了李某某之外其他当事人的名称。既然该事故真实存在,上诉人就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被上诉人李某某是否处理车辆是其权利且在车损鉴定中对其残值部分已经扣除,上诉人赔偿的部分不包括残值,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利对残值进行处理。综上上诉人主张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等暂定10000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2月26日20时30分原告驾驶冀J×××××号车沿马王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张校村东侧弯道时,发生单方事故,翻入沟中,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原告驾驶其所有的冀J×××××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商业车损险,保险限额52710.4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有:一、车损41761.61元。(依据车损鉴定报告予以确认)二、公估费3000元。(依据公估费票据予以确认)三、施救费2800元。(依据施救费相关票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共计47561.61元。原告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港支公司应在冀J×××××号车所投车损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47561.61元。遂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7561.61元。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经盐山县公安交通警大队作出第130925620175035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为单方事故,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的定性、定量评断的法律文书。上诉人对该事故认定书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依据该事故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港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王济长 审判员 位海珍

书记员:曹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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