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张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岩,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智峰,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厚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秋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炜,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伟,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应海燕,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张建国,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申请人:倪惠娟,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作出(2014)静民保字第2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厚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厚石公司)、被申请人应海燕、被申请人张建国、被申请人倪惠娟银行存款19,973,640元(其中欠款本金19,582,000元,利息391,64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执行。后申请人提出,因(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648号案件审理期间的延续,违约金不断增加,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4)静民保字第276号之一民事裁定,追加冻结被申请人厚石公司、被申请人应海燕、被申请人张建国、被申请人倪惠娟银行存款7,893,298.7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执行。(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648号一案判决后,申请人提出,根据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截至2017年6月5日违约金总额为9,409,151元,加之涉案的重组债务金额19,551,250元、律师费500,000元,合计金额29,491,151元,超出原申请保全金额1,624,212.30元,故申请追加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4)静民保字第276号之二民事裁定,追加冻结被申请人厚石公司、被申请人应海燕、被申请人张建国、被申请人倪惠娟银行存款1,624,212.3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执行。嗣后,因被申请人厚石公司不服(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6)沪02民终9037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8日提出追加保全申请,认为按照重审过程中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截止2018年5月8日的诉请总和达到36,950,626.13元,故申请追加保全7,459,475.1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追加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厚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应海燕、被申请人张建国、被申请人倪惠娟银行存款7,459,475.13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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