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张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被告: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洁,女。
被告: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辉,男。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舜昊,男。
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女。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中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2019年3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和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傅伟芬
书记员:俞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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