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张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兵,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娟,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欧亚集团白城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于淼。
被告: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倪建生。
被告:倪建生,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李琴,女,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长春欧亚集团白城欧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上海索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倪建生、李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65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阮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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