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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倪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18号。
  负责人:伍崇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琳,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峰,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镇,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倪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倪镇不当得利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树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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