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华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主要负责人:张晶晶,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灏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华支行与被申请人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华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喔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华支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俞翔海
书记员:俞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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