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陆传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依婷,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颖,女,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告李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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