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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陈某某与陈某某、方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聂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赵胜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方某某
武汉市江滩旅游车服务有限公司
马仁福
蔡晓青
湖北银通担保有限公司
张雪樱
杨刚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9号。
负责人:王能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聂飞、赵胜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长安集村)。
被告:方某某,(长安集村)。
被告:武汉市江滩旅游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499号。
法定代表人:邓红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仁福、蔡晓青,法律顾问。
被告:湖北银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三干道青翠苑2号。
法定代表人:田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樱、杨刚,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诉被告陈某某、方某某、武汉市江滩旅游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银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负担。

审判长:周琪

书记员:杜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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