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住所地三河市迎宾北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8093033805。
负责人:王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振南,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三河支行)与被告李振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被告李振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逾期本息22362.96元及透支逾期本息还清日前产生的所有利息;2.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振南于2017年11月12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通过掌上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93,永久信用额度10000元,申请的临时额度总授信值20000元,被告李振南自2017年12月2日开始消费,到2018年7月27日被告李振南信用卡消费累计逾期本息22362.96元。信用卡透支逾期后,经我行客户经理多次电话、上门催收,被告李振南不履行偿还信用卡透支逾期本息的责任,截止到目前,被告李振南未偿还农行信用卡透支逾期本息22362.96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全部信用卡透支本息。
被告李振南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是暂时无力全额偿还,只能尽我所能每月偿还一部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2日被告李振南向原告农业银行三河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于2017年11月12日为被告批准并发放卡号为62×××93的信用卡一张,永久信用额度为10000元,申请的临时额度总授信值为20000元。被告李振南自2017年12月2日开始消费,截至2018年7月27日,被告李振南信用卡消费累计逾期本息共计22363.96元。经原告多次上门及电话催要,被告均未能及时还款。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征信、交易信息明细查询、账户催收资料信息表2张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李振南承认原告要求其偿还信用卡透支逾期本息22362.96元并支付透支逾期本息还清日前产生的所有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振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信用卡透支逾期本息共计人民币22362.96元,并自2018年7月28日起按照约定支付透支本息至还清日前的所有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计179.5元,由被告李振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澜涛
书记员: 郭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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