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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邬春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王忠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春峰,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诉被告邬春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季雅燕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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