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王忠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伟,男,户籍信息不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诉被告鲁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开立信用卡(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该信用卡透支金额累计人民币52,901.26元(包括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被告透支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项人民币52,901.26元。
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联系地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材料,无法送达被告。而原告未能进一步明确被告的住所地,无法确认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确认被告真实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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