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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与尹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徐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以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慧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凤,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与被告尹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14元,减半收取计143.5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负担。
  

审判员:陈宇琦

书记员:李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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