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徐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慧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以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连香,女,1993年6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与被告张连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2,275.56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透支原告信用卡款2,275.56元,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冯 玮
书记员:张 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