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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与生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号市东某某东光镇府前街106号。法定代表人:陈继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东,该行职员。被告: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请求东某某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988.45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生祥字于2014年2月2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金额10000元,担保方式为信用。该卡透支款项于2016年3月7日逾期,到期后我行通过电话方式催收,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款务,现透支本金余额5988.45元。为保障国家信贷资金不受损失,我行对被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并承担因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生某某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生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办理金穗准贷记卡一张,被告生某某在该卡中透支了5988.45元,该款于2016年3月7日逾期,现仍剩余透支本金5988.45元及利息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被告生某某所持卡的对账单及催收单予以证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与被告生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生某某在原告处透支款项,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透支现金后,未按期偿还本金,逾期后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生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生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借款本金5988.4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济昌

书记员: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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