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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三丰支行与高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三丰支行,住所地保定市三丰中路255号。
负责人:李建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三丰支行与高某某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三丰支行经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告,仍不预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三丰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邵海燕

书记员: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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