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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侯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住所地唐县国防路7号。
负责人:朱孟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
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新,
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唐县支行)与被告侯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唐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吕亚新、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唐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侯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505.1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0.33元及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1月16日为7346.17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按月计收复利计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暂共计17431.6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侯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1日,被告侯某某向原告提交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阅读并理解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以上规定,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使用、还款、收费标准和利息的计算等内容。签订合同后,原告核准并向被告侯某某发放了贷记卡,被告使用该贷记卡多次消费且未按期偿还。截止2019年1月16日,被告侯某某已欠本金9505.18元、利息7246.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0.33元。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侯某某辩称,对事实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农行唐县支行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证明2013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记卡,原告受理;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领用合同,证明被告已经阅读了全部申请材料,并充分了解该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并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章,根据贷记卡章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约定,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3、被告信用卡的银行流水,证明被告自2013年11月8日起使用所申请的信用卡消费情况;4、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信息截屏,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数额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数额。
被告侯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1日,被告侯某某向原告农行唐县支行提交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原告农行唐县支行核准并与被告侯某某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向被告侯某某发放了贷记卡,卡号为:62×××50,双方约定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扣收。透支利率如有变动,按
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告侯某某使用该贷记卡多次消费且未按期偿还,截止2019年1月16日,被告侯某某已欠本金9505.18元、利息7246.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0.33元。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向原告农行唐县支行申请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该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农行唐县支行要求被告侯某某还贷款本金9505.18元、利息7246.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0.33元;及自2019年1月17日起以贷款本金9505.1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并按月计付复利的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贷款本金9505.18元、利息7246.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0.33元;另自2019年1月17日起以贷款本金9505.1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并按月计付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君慧
审判员 史峰
人民陪审员 郑国强

书记员: 杨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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