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与高领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809503868U。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于德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艳丽、崔志伟,该行职工。被告:高领花,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原告大城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4966.65元、利息2852.06元、违约金1615.59元,共计39434.3元,在持卡人还清该笔款项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高领花于2016年8月5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62×××84,授信额度为50000元。2016年8月19日透支使用,于2017年10月8日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被告未能全部归还。截止至2018年7月24日,被告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4966.65元、利息2852.06元、违约金1615.59元,共计39434.3元。为维护我行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高领花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5日,被告高领花在原告大城农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84,授信额度为50000元。2016年8月19日,被告透支使用,透支款于2017年10月8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能全部归还。截止至2018年7月24日,被告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4966.65元、利息2852.06元、违约金1615.59元,共计39434.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大城农行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下列证据可证实: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被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被告欠款余额表。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以下简称大城农行)与被告高领花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城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崔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领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高领花在原告大城农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大城农行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4966.65元、利息2852.06元、违约金1615.59元(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至借款还清日止,利息和违约金另行计算),以上共计39434.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领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966.65元、利息2852.0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15.59元,以上共计39434.3元。(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至借款还清日止,利息和违约金另行计算)。履行方式如下:户名:大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城县支行帐号:04×××2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82元,由被告高领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占海
审判员  商福领
审判员  李 宾

书记员:吕源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