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红涛,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旭,系该行员工。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怀安支行”)与被告姜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怀安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农行怀安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红涛、被告姜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行怀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姜某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21803.29元,(截止2018年6月4日),及随后产生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和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姜某于2013年12月19日以个体户身份向我行申请办理贷记卡一张,卡号:62×××12,授信额度为4000元。2014年10月2日,姜某透支本金21803.29元以后,一直未归还,经我行客户经理多次电话并上门催收后,借款人姜某一再拖延,至今未归还我行贷款本息,现已逾期180天以上,风险分类为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姜某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9日,姜某向农行怀安支行申请贷记卡一张,卡号:62×××12,授信额度4000元。2014年10月2日姜某使用该卡透支本金21803.29元,还款日到期后,经农行怀安支行多次催要,姜某拒不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庭审中,农行怀安支行主张,截止到2018年10月25日,姜某欠借款本金21803.29元及利息19959.9元。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申请表及本利欠息清单各1份。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姜某与农行怀安支行签订贷记卡申请表并已实际使用该贷记卡,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姜某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农行怀安支行主张由姜某偿还透支本金21803.29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透支本金21803.29元及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8元,由被告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进宏
人民陪审员 崔晓玲
人民陪审员 张喜英
书记员: 张馨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