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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贾海宏、张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
王东
贾海宏
张云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南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景超,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系该行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贾海宏,农民。
被告张云峰,怀安县环境保护局职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诉被告贾海宏、张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为债权人,被告贾海宏为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云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担保期限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贾海宏归还尚欠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7709.01元(截止2014年5月20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此笔贷款已于2012年12月28日到期,所以应按逾期月利率1.23%继续计算利息。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海宏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贷款40000元及贷款40000元的利息7709.01元(截止2014年5月20日),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贾海宏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贷款4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21日至给付之日,月利率按1.23%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张云峰对以上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992.73元,由被告贾海宏、张云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为债权人,被告贾海宏为债务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云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担保期限内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贾海宏归还尚欠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7709.01元(截止2014年5月20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此笔贷款已于2012年12月28日到期,所以应按逾期月利率1.23%继续计算利息。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海宏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贷款40000元及贷款40000元的利息7709.01元(截止2014年5月20日),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贾海宏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贷款4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5月21日至给付之日,月利率按1.23%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张云峰对以上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992.73元,由被告贾海宏、张云峰负担。

审判长:张永福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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