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
陈书田
王英虎
王立顺
粘文艳
王立志
韩晓磊
崔勇战
杜芳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住所地,武邑县建设东路南侧。
负责人:张金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书田,该行客户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虎,该行营业室主任。
被告:王立顺,农民。
被告:粘文艳,农民。
系王立顺之妻。
被告:王立志,农民。
被告:韩晓磊,农民。
系王立志之妻。
被告:崔勇战,农民。
被告:杜芳芳,农民。
系崔勇战之妻。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以下简称武邑农行)与被告王立顺、粘文艳、王立志、韩晓磊、崔勇战、杜芳芳因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武邑农行委托代理人陈书田、王英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顺、粘文艳、王立志、韩晓磊、崔勇战、杜芳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邑农行诉称:2013年2月2日王立顺、王立志、崔勇战自愿结合成联保小组,在我行办理自助循环农户小额贷款。
王立顺授信额度为3万元,担保方式为多户联保,其各自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循环期限3年,到期日期2016年2月1日。
单笔自助贷款最长期限12个月。
2014年1月21日王立顺在我行贷款一笔,金额3万元,该贷款已经逾期。
经我行多次催收,王立顺仍欠我行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顺立即偿还我行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其余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均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征得原告的同意,确定本案的重点调查问题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
围绕重点调查问题,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户借款合同材料;2、被告王立顺偿还利息清单。
对原告提交的合同材料及偿还利息清单,经审查,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担保贷款合同有原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和手印,借款申请上有借款夫妻二人签字和手印,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各被告对本人参加的农户联保贷款小组成员贷款,以夫妻财产担保偿还债务是清楚的,依法均对联保小组成员发生的贷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理应承担对己不利的诉讼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立顺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015年1月20日前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再上浮60%,2015年1月21日后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再加罚息50%),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全部借款偿清之日止。
被告粘文艳、王立志、韩晓磊、崔勇战、杜芳芳共同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王立顺、粘文艳、王立志、韩晓磊、崔勇战、杜芳芳共同担负,各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证担保贷款合同有原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有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和手印,借款申请上有借款夫妻二人签字和手印,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各被告对本人参加的农户联保贷款小组成员贷款,以夫妻财产担保偿还债务是清楚的,依法均对联保小组成员发生的贷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理应承担对己不利的诉讼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立顺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015年1月20日前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再上浮60%,2015年1月21日后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再加罚息50%),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计算至全部借款偿清之日止。
被告粘文艳、王立志、韩晓磊、崔勇战、杜芳芳共同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王立顺、粘文艳、王立志、韩晓磊、崔勇战、杜芳芳共同担负,各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审判长:刘晓霞
审判员:张金磊
审判员:粘晓军
书记员:杨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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