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住所地清河县城。
负责人:马兴师,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增武,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振武,该行员工。
被告:焦东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田同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王庆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与被告焦东洋、田某某、田同恩、王庆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增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东洋、被告田某某、被告田同恩、被告王庆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拖欠我行信用卡本息10,742.33(其中本金9,902.47元、利息和滞纳金839.86元)及后续利息和滞纳金;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田克佳于2016年1月2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戈仙庄分理处签订贷记卡(冀通ETC信用卡)申请表一份,总行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2月15日为其成功开卡一张。卡号:62×××40,授信金额10,000元。持卡人田克佳自2016年2月26日持卡开始消费、取现至2016年12月7日共拖欠我行本金9,902.47元、利息和滞纳金839.86元,共计10,742.33元。田克佳拖欠我行信用卡透支款形成逾期后,我行(发卡行)多次电话、上门催收,其配偶焦东洋说田克佳已于2016年8月6日车祸死亡,没有办法。我行去浦江街世纪新城D3-301上门催收,家中无人,去谢炉镇孝义屯村上门催收,家中父亲田同恩答复管不了此事。截止目前田克佳拖欠我行信用卡透支款始终未归还。因田克佳使用我行信用卡消费、取现是田克佳和焦东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其他三被告作为财产继承人有承担债务责任。因此为了保护我行信用卡资金安全,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现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尽快归还拖欠我行信用卡截止2016年12月7日透支本息10,742.33元及后续利息和滞纳金。
本院认为,田克佳申请办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取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及滞纳金;田克佳与被告焦东洋系夫妻关系,本笔债务发生于二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被告焦东洋对本笔债务应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遗产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告田某某、田同恩、王庆华均为田克佳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三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田克佳遗产的限额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被告焦东洋、田某某、田同恩、王庆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东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县支行信用卡本金9,902.47元,利息及滞纳金839.86元(计算至2016年12月7日),两项共计10,742.33元;后续利息、滞纳金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二、被告田某某、田同恩、王庆华就上述款项在继承田克佳遗产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元,保全费170元,由被告焦东洋、田某某、田同恩、王庆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惠军 审 判 员 王 贞 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
书记员: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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