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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与冉文冬、王桂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
地址:盐山县龙海路
法定代表人:田树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冉文冬,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王桂娟,女,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盐山县。系被告冉文冬妻子。
被告:盐山县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龙海路
法定代表人:方立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从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与被告冉文冬、王桂娟、盐山县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被告冉文冬、被告盐山县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从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桂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冉文冬、王桂娟偿还原告截至起诉日借款本金176363.52元及利息4865.81元,其后产生的利息等计算至判决清偿之日;2、判决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处置抵押物用于偿还被告所欠原告债务。3、判令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5月6日与被告冉文冬、王桂娟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020120140050085。借款金额为21万元,分180期按月偿还本息。原告于2014年6月5日为其发放住房按揭贷款21万元,用于购买盐山县富丽城小区5-3-1001号住房。合同约定该笔借款由盐山县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用所购上述住房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被告冉文冬自2018年1月20日开始逾期,经多次催收。拒不偿还。依据双方合同第十一条11.4条约定,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冉文冬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
被告盐山县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们与原告有房屋抵押合同,如果被告冉文冬无力偿还银行借款,则原告对抵押房屋富力城小区5-3-1001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王桂娟未作答辩。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共20页、还款明细一份共4页。
被告冉文冬、被告盐山县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于2014年5月6日与被告冉文冬、王桂娟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3020120140050085。借款金额为21万元,分180期按月偿还本息。原告于2014年6月5日为其发放住房按揭贷款21万元,用于购买盐山县富丽城小区5-3-1001号住房。合同约定该笔借款由盐山县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用所购上述住房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截止2017年12月27日,被告冉文冬共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借款本金33636.48元,贷款利息42131.99元。自2018年1月20日开始逾期,经多次催收。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与被告冉文冬、王桂娟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1万元。该笔借款由盐山县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用所购上述住房提供抵押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发放义务,截止2017年12月27日,被告冉文冬、王桂娟共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借款本金33636.48元,贷款利息42131.99元。剩余本息被告冉文冬、王桂娟未按期偿还造成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被告盐山县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要求被告冉文冬、王桂娟还本付息、被告盐山县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冉文冬、被告王桂娟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借款本金176363.52元及利息4865.81元,2018年7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盐山县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2元,由被告冉文冬、王桂娟、盐山县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新峰

书记员: 刘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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