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地址邯郸市陵西南大街55号。
负责人:颜玉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增,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云,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和振兴,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被告和振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振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494.84元和截止到2016年4月7日的利息850.4元,滞纳金374.92元,合计7720.16元。自2016年4月7日以后的利息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时,原告明确被告偿还金额,因被告涉本案信用卡于2016年6月29日已办理核销,现在利息数额已为确定数额,故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金额为7945.90元,其中本金6494.84元,利息1076.14元,滞纳金374.92元。事实和理由是:被告和振兴于2013年4月4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截止2016年4月7日透支本息7345.24元,滞纳金374.92元,合计7720.16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未还。为维护原告利益,故起诉。起诉后,该卡于2016年6月29日已办理核销,之后不在银行系统产生新的费用。截止2016年6月29日,该卡欠本金6494.84元,利息1076.14元,滞纳金374.92元,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和振兴于2013年4月4日在原告处签署《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就信用卡申领、使用、账户管理、利息和费用、对账、还款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为被告办理了卡号为62×××37信用卡。该卡账户资料显示被告和振兴自2013年5月7日至2015年8月3日使用该卡消费、取现,截止2016年4月7日,被告和振兴卡号为62×××37的信用卡欠本金6494.84元,利息850.4元,滞纳金374.92元未能偿还。银行账号信息显示和振兴卡号为62×××37的信用卡账户核销日期为2016年6月29日,截止2016年6月29日,振兴卡号为62×××37的信用卡欠本金6494.84元,利息1076.14元,滞纳金374.92元,合计7945.90元。被告未还以致成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卡号为62×××37银行系统微机形成流水记录、账户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被告和振兴之间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原、被告之间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应予保护。信用卡纠纷,是指在使用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卡号为62×××37信用卡。被告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取现,截至2016年6月29日该账户核销之日,该卡透支本金6494.84元,产生利息1076.14元,滞纳金374.92元,合计7945.90元未偿还,已构成单方违约,应承担偿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偿付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和振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494.84元,利息1076.14元,滞纳金374.92元,合计7945.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和振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史建军 人民陪审员 刘彦花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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