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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与李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住所地高邑县凤中路247号。法定代表人:岳宏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文峰,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男,汉族,住高邑县。

原告农行高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李文峰偿还透支我行信用卡本金及利息16127.9元及直到还清拖欠我行本息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和其它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文峰于2014年9月19办理我行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15000元,李文峰2014年11月28日开始透支信用卡,截止2016年12月18日,累计透支本金13969元,到期后,我行多次催收,但该客户一直以资金紧张没有偿还。截止目前拖欠本息合计16127.9元。该客户以资金紧张为借口拖欠至今。为维护我行资金安全,尽早收回资金,我行予以提起诉讼。被告李文峰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文峰于2014年9月19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原告农行高邑县支行审查,同意向其发卡,信用额度15000元。李文峰2014年11月28日开始透支信用卡,截止2016年12月18日,累计透支本金13969元,本息合计16127.9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约还款。以上事实有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申报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为证。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高邑支行)与被告李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高邑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峰经公告送达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高邑县支行与被告李文峰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合法有效。被告李文峰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合约,应当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信用卡透支后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逾期不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质证,视为放弃质辩的权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农行高邑县支行请求判令被告李文峰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969元,本息合计16127.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文峰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及利息16127.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由被告李文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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