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晓玲,女,1970年6约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昭化区镇天雄村三组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勤,男,196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周国平,男,成年,住上海市杨浦区共青路XXX号XXX室。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晓玲与被告李保勤、周国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晓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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