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红,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85元,减半收取为584.43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佳敏
书记员: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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