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公司
石磊
李某
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满洲里市道北五道街合作公司3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曹丽霞,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尔滨华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住加格达奇区西出口长虹社区办公楼对面。
负责人:唐立刚,职务经理。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不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4)加立民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李某与华通丰田公司关于汽车维修费用引发的修理合同纠纷。原审被告华通丰田公司住所地在加格达奇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二款规定,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正确。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为李某与华通丰田公司关于汽车维修费用引发的修理合同纠纷。原审被告华通丰田公司住所地在加格达奇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二款规定,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正确。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柳宗良
审判员:冯志超
审判员:谷新宇
书记员: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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