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玲,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平,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负责人:高继荣。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卓峻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归 鸿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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