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永祥,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
被告:上海途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薛章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车商第四营业部,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负责人:刘亚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宝泉岭农垦营销服务部,住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三十三委3栋1号。
负责人:都业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祝永祥、上海途漫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车商第四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宝泉岭农垦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询,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闵 郁
书记员: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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