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玲,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永康,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沈永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孙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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