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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张中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玲,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中府,男,197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刘祖银,总经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张中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大厂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文忠

书记员:阴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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