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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唐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璇,女,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负责人:李立辉。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唐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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