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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何飞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飞珍,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何飞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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