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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冯高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高强,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冯高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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