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人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张子一,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娇,女,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多人行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子一、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涉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金佩苹
书记员: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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